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訴訟救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救字第1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救字第1號   聲 請 人 MACAHIG LESLIE KARL LINABAN(來司) 相 對 人 傅世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,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本院裁 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,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 ,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,除顯無理由者外,應准予訴訟救 助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。此法律扶助 法第63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現有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訴 訟繫屬,惟相對人另執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票字第3204號 裁定聲請強制執行,以致聲請人因強制執行程序而遭扣押薪 資,聲請人不諳法律,有律師協助停止扣薪必要,經向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,經該基金會准予全部扶 助,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所述上情,為本院受理112年度新簡字第766號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已知之事實,並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(台南分會)准予扶助證明書(全部扶助)供核 ,可認本件聲請於法相符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   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