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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返還款項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簡字第10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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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05號 原 告 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雪玲 訴訟代理人 許庭維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 二、上原告為請求返還款項事件,聲請對債務人謝清吉發支付命 令,惟債務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 第1982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,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10,000元,應繳裁判費2,21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71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13年3 月1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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