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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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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簡字第1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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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116號 原 告 錢進義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 二、上原告為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聲請對發票人聖級有限公司及 背書人金固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及李建勳二人發支付命令,惟 聖級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本院核發之112年度司促字 第22856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,及依上開規定徵收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5,300,000元,應繳裁判費53,470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52,970元。爰限原告於民國1 13年3月11日前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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