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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
返還所有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簡字第6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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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60號 原 告 薛文勝 被 告 童雪娥 沈明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 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 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113年1月30日以11 3年度新簡字第60號裁定,命原告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,550元,該裁定業於同年2月1日送達 至原告指定之處所,惟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等情,有本院新 市簡易庭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詢問簡 答表、本院收據登錄答詢表在卷可稽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 其訴顯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 如不服本裁定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書記官 吳佩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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