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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簡字第8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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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87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李易其 李明建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 費,起訴程式尚有欠缺,應先定期命補正。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41,800元,應徵裁判費5,950元,爰 限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4日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 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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