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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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
113年度新簡補字第2號
原 告 鄭戴麗玉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家銓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
章第2節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本件依原
告民事起訴狀記載之訴之聲明,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87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,513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
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新市簡易庭 法 官 陳尹捷
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吳佩芬