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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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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施淑美 一、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徵收裁判費 ,此為起訴必要程式。又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,則有同法第249條第1項可資參照。 二、本件原告與被告吳依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 費,起訴程式顯有不備,應定期命補正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(下同)110,000元,應徵裁判費1,110元。爰限原 告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前向本院(臺南市○市區○○路00號) 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柯于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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