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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國家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國簡字第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國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代 表 人 簡必琦 訴訟代理人 黃文承律師 李承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何丹 誠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 ,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,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 為範圍,即為新臺幣(下同)132,96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1 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、第 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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