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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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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小字第140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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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立明 被 告 陳昭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由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陳立明為承受訴訟 人。 理 由 查原告台北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 後宣判前之民國113年1月1日變更為陳立明,有原告提出之報備 函及會議紀錄可據。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陸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 記 官 張肇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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