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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返還電信欠款

STEV 112年度店小字第17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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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706號 原 告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訴訟代理人 林牧平 張文棟 被 告 林修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電信欠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3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萬8058元,及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萬805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,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 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新 臺幣 (下同)38,058元,及自民國106 年12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嗣於言詞辯論期日當庭 減縮起息日為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,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,揆諸首揭規定,應予准許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 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、 陳述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 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 傳電信)申請租用門號0965XXX080號(號碼詳卷)之行動電 話服務,詎被告未依約給付電信費,尚積欠電信費及提前終 止契約補償金共計38,058元未清償,嗣遠傳電信於106 年12 月12日將上開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,並經原告為債權讓與 通知,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 償欠款。並聲明:被告給付原告38,05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。 四、經查,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門號服務申請書、門號費 用帳單、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與通知書等資料為證,而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到庭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 陳述,依本院調查結果,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屬實。 五、從而,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 告給付38,058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2月18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,適 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,得 免為假執行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,並確定訴訟費用 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張肇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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