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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2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

STEV 112年度店小字第194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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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949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陳彧 吳昶毅 被 告 王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6,038元,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;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6,03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,得免為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 定,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:(單位均為民國/新臺幣) 編號 1 2 項目 短期融資 信用卡 利息 計息本金 26,789元 17,775元 週年利率 18.25% 19.71% 20% 15% 15% 起訖日 95年6月7日起至95年7月6日止 95年9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95年7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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