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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現金卡借貸款

STEV 112年度店小字第19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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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1995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洪嘉穗 被 告 林淑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現金卡借貸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4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壹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年 二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 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000元(第一審 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繳納上訴費1,500 元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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