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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STEV 112年度店小字第20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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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00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被 告 郭志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16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,133元,及其中新臺幣13,150元自 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4.54%計算之 利息,及其中新臺幣4,382元自民國111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1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8,133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 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    附錄: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: (小額訴訟程序)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,就當事人有爭執事項, 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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