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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1

清償借款

STEV 112年度店小字第20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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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店小字第209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蕭建昌 被 告 史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 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六日起起至清償日止,每 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參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 數為三期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陸佰陸拾肆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四 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起至清償 日止,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參佰元,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 續支付期數為三期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爰依原告之聲請,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。 二、本件無爭執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,僅 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。 三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,000元(第一審 裁判費),應由被告負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,並繳納上訴費1,500 元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1  日 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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