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1

給付管理費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小字第72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小字第7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英舜 訴訟代理人 薛美英 王英蘭(原名王樹枝)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富綠第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治平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 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97,138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、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肇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