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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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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建小字第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建小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美芳 送達代收人 賴頡律師 寄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段00號20樓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林美芳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軒億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,是核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,應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,即為 新臺幣(下同)20,00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項、第442 條第2項 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肇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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