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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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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簡字第157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5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沈澄河 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 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 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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