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遷讓房屋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簡字第165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652號 原 告 郭瑟澄 被 告 陳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,138,700元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, 436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又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、第77條之13規定,按訴訟標的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。是原告提起民事訴訟,未按法院 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繳足裁判費者,屬起訴不合程式,法院 應定期間先命原告補正,若原告逾期不補正,即應以裁定駁 回其訴。次按房屋及土地為各別之不動產,各得單獨為交易 之標的,故房屋所有人對無權占有人請求遷讓交還房屋之訴 ,應以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,不 得併將房屋坐落土地之價額計算在內(最高法院102年度台 抗字第429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)。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 難認係房屋之交易價額,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 巷00號房屋(下稱系爭房屋)騰空遷讓返還原告,有民事起 訴狀可稽。依前揭法條及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 為新臺幣(下同)3,138,700元(理由如附表所示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,086元,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,650元,尚 應補繳29,436元。茲依首揭規定及說明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如數繳 納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子芹 附表: 編號 訴訟上請求 訴訟標的價額/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1 被告應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原告。 系爭房屋主體構造為加強磚造(第1層)及木石磚造(磚石造)(第2至4層)、地上樓層數4層、建物屋齡55年(第1層)及11年(第2至4層)、建物面積為35.6平方公尺(第1層)、152.8平方公尺(第2至4層)【計算式:第2層47.9+第3層62.7+第4層42.2=152.8】,依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之建物現值計算公式分別估算第1層及第2至4層房屋,系爭房屋第1層部分之建物現值為83,617元、第2至4層部分之建物現值為3,055,083元,合計為3,138,700元【計算式:83,617+3,055,083=3,138,700】。 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房屋稅籍證明書、臺北市政府地政局建築物價額試算結果。 合計 3,138,700元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