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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簡字第68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泊錞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惠華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500,000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8,1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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