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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簡字第751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7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耿民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邱雅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邱雅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;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 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 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上 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準用之,同法第 436條之1第3項規定參照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12年12月 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周怡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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