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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簡字第8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水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振昌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,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59,9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,74 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怡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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