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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交付法庭錄音光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簡聲字第5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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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聲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張月英 曾妃阡 曾吉良 曾妃萾 相 對 人 三圓羅馬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興邦 相 對 人 陳世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(本院112 年度店簡字第376號)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,本院裁定如下 :   主 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37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民國112年5月23日及民國112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數位 錄音光碟。 聲請人就前項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非 正當目的使用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 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,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,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;法庭之錄音、錄影 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。法院組織 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、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。另按當 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,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,應敘明理由,由法院 為許可與否之裁定。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,每張光碟 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。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、錄影內容之 人,就取得之錄音、錄影內容,不得散布、公開播送,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。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人以其為本院112年度店簡字第376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之當事人,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,復已敘明 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,其為本件聲 請,核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,不得散布、 公開播送,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,應注意遵守,以免觸法, 併予指明。 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徐子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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