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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年度店補字第79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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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補字第799號 原 告 周映彤 被 告 陳育利 林凌螢 莊錫彬 蘇千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育利等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原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本票 面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2,000,000元,另依民國112年12月1 日修正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反面解釋,應併算 所附帶請求之孳息及違約金,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2,013,479元(計算式詳如附件,元以下四捨五入),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0,998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 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,998元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許容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怡伶 附表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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