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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21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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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司補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黃維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睿瑜間損害賠償調解事件,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聲請費,查本件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萬元,應 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整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 項但書之規定,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 ,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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