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簡字第163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簡字第163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蔡鄒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返還信用卡消費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 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2月 21日送達於原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,惟原告逾期迄未補 繳,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按,是原告起訴 程式顯有欠缺,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         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凃寰宇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