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10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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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101號
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
訴訟代理人 洪啟軒
上列原告與被告曹揚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,990元
,應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許容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周怡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