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5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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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57號
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
訴訟代理人 葉庭歡
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義德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
6,15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11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
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61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易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徐子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