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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6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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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6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新怡 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程慧齡發支付 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 3,053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88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 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1,3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子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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