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6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65號
原 告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
上列原告與被告錢福華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7,147元
,應徵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許容慈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書記官 周怡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