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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7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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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7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謝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正評律師(即李育安之遺產管理人)間請求返還 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,714元(計算式:24,995+1,719=2 6,714)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 第2項規定,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欠500元,茲依同法 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凃寰宇 本件利息計算方式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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