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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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72號
原 告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大山隆司
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蘇恩平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
,084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聲
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易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徐子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