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8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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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82號
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
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品叡(原名陳柏宇)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57,8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
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
本院繳納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
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