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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報酬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8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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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88號 原 告 智盛網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展 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德米生活美學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298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,扣除聲請支 付命令所繳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2,700元。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易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徐子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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