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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給付服務報酬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9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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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0號 原 告 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榮翠華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興等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,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80,0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1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 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陸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肇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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