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2
返還信用卡消費款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9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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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94號
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
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程慧齡發支付
命令,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7,352
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,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費5
00元,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,逾期
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李陸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
書記官 張肇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