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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
履行協議等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9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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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店補字第95號 原 告 邱政勳 訴訟代理人 郭志偉律師 高慧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佳蔚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54,50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 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;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凃寰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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