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年度店補字第9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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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店補字第96號
原 告 林明茂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詠修間請求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起訴
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30,00
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第6款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
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繳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
法 官 林易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徐子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