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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債務

SYEV 112年度營小字第58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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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小字第5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吳承翰 被 告 陳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小字第583號清償債務事件,於中華民國 113年2月29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王文妘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,476元,及自民國112 年3 月29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.845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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