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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確認通行權存在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2年度營簡字第4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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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53號 原 告 洪月娥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徐振能 訴訟代理人 張雅萍 林暐晟 沈昌憲律師 楊惟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觀光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間請求確 認通行權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雖以主張以通行鄰地面積公告現值 計算主張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0,800元,並據繳納 裁判費1,110元,惟查: ㈠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。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 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,以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及第77條 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,惟自經 濟上觀之,其訴訟目的一致,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,其訴訟標 的之價額,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。再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 ,在土地所有人方面,為其所有權之擴張,在鄰地所有人方面 ,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 法意,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,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 ,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「所增價額」為準;如否認通行權之 人為原告,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。 ㈡查本件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為袋地 ,需經由被告所有同段577地號土地通行,並提出先、備位聲 明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所有土地因通行鄰地「所增 價額」核定之,而非以原告所主張通行鄰地面積之公告現值( 或被告聲請鑑定被告土地因原告通行價值減損金額)核定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,查報原告所有土地如能通行被 告土地所增交易價額若干?(應提出正式之估價資料或聲請送 鑑定),如原告未能查報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 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,335 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1,110元,尚需補繳16,225元,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。 ㈢兩造如未於10日對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提出抗告,而確定訴 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,則應具狀陳明係合意繼續適用簡易程 序審理或主張應依通常程序審理本事件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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