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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2年度營簡字第6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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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631號 原 告 曾於璇 被 告 王彥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、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,逾期未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亦為同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民國11 2年12月18日通知原告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 臺幣2,650元,並於112年12月26日送達原告住所,然原告迄 未繳納裁判費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 查詢清單、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(營簡字卷第21、37、39頁 ),依首揭規定,原告之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6  日 書記官 謝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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