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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
聲請調解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10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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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司簡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就與相對人陳秀里等二人間撤銷遺產分割協議及塗銷 分割繼承登記事件聲請調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調解成立者,依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、第380條第1項 規定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惟判決為法院對於訴訟事 件所為之公法的意思表示,調解或和解,為當事人就訴訟上 之爭執互相讓步而成立之合意,其本質並非相同。故形成判 決所生之形成力,無由當事人以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(最 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1502號民事判決參照);次按,依法律 關係之性質、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 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,得逕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陳秀里積欠聲請人債務,竟將其 繼承自他人之不動產,以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,移轉登記予 其他繼承人,妨礙聲請人對相對人陳秀里財產之執行,爰聲 請調解,請求撤銷相對人間就繼承之不動產所為分割協議債 權行為及物權行為,並塗銷分割繼承登記,回復登記為公同 共有等語。 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, 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分割協議無效之確認之訴 ,抑或須由法院裁判始創設、變更、消滅、形成法律關係之 形成之訴,是依法律關係性質,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,應認不能調解,揆諸首揭說明,本院逕以裁 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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