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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債務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3年度營小字第5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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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5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正福 被 告 王冠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桃園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3樓,此有被 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揆諸首揭法律規定, 本件即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 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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