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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1

給付貨款

SYEV 113年度營小字第5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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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示判決筆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53號 原 告 沅鉦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隆政 訴訟代理人 余昭明 被 告 黃文雍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53號(112 年度營小調字第613 號)給付貨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13 年2 月1 日上午11時40分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吳彥慧 書記官 謝靜茹 通 譯 楊佳欣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,450元,及自民國113 年1 月9 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謝靜茹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,不 得為之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。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靜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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