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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借款

SYEV 113年度營小字第8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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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小字第84號 原 告 石金桂 被 告 王少祺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小字第84號給付借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 113 年2 月27日上午09時46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5,000元,及自民國111 年12月1 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 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  官 陳協奇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,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,不得為之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。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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