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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消費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3年度營簡字第100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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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一、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陳家銨(遺產管 理人蘇明道律師)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(包含計算至起訴前之利息)為新臺幣( 下同)224,236元,應繳裁判費2,430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930元。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敘明下列事項及證據,並檢附繕本一份: 1.被告申請信用卡後之消費明細及繳款明細表,最後一次繳款 日期、金額及其充抵明細,說明尚積欠本金193,187元之證 據為何? 2.原告所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7條管轄法院約定「因本契 約涉訟時,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法院」,兩造就信用卡債務是否已有合意管轄法院? 該合意管轄之性質為何?並敘明本院有管轄權之理由依據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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