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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給付票款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3年度營簡字第1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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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29號 原 告 林國賢 被 告 旺弘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品希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旺弘精密工業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依本院支付命令核發而經被告聲明異議 之金額新臺幣(下同)1,425,225元(超過上開金額部分已 經本院駁回聲請)核定之,應繳裁判費15,157元,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4,657元。(該金額僅 係暫核定,尚待原告提出準備書狀整理確認請求內容及金額 ,如原告提出之訴之聲明有不同之金額需再補繳裁判費)。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(應詳細整理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、得請 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之具體原因事實及理由依據,並檢附相 關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據,應詳細核對金額及日期資料記 載明確)及繕本一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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