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
確認經界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3年度營簡字第130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130號 原 告 凃志宏 被 告 郭月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經界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 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 者,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 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。又 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,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,或就經界有爭執 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,屬財產權之爭執,因其訴訟標的 價額不能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。 經查,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兩造所有土地之界址,核其 主張僅請求法院判定界址,雖亦影響兩造土地面積,但其聲明並 非爭執土地面積或土地所有權,該訴訟標的價額無從依確認經界 範圍而為核定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新臺幣 (下同)165萬元核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,335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昕儒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