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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損害賠償

SYEV 113年度營簡字第4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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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營簡字第42號 原 告 呂智文 訴訟代理人 陳昱良律師 (法扶律師) 被 告 王孝文 上列當事人間113 年度營簡字第42號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 113 年2 月27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第 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: 法 官 陳協奇 書 記 官 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。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。 主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10,000 元,及自民國112 年8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。 二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2 年度金訴字第 618 號卷宗可參,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,視為自認,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。是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 第1 項之金額、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係 依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民事訴訟 法第78條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 洪季杏 法  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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