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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9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3年度營簡字第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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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字第66號 原 告 謝林綉綢 訴訟代理人 陳昭成律師 一、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認有下列事項需補正,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有追加被告, 並應按追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送達追加被告(應提出送達 證明)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㈠謝買之長男為「謝串」,謝串之次男為「謝漏」,依卷內戶 籍資料,謝漏係於民國53年1月25日死亡(原告誤載為昭和1 5年1月27日死亡),其繼承人除被告施新添、施登一、謝月 只、周謝月里外,尚有配偶施修,請提出施修之戶籍謄本( 記事勿省略),確認施修是否為謝漏之繼承人,如係繼承人 而為土地共有人,應追加該共有人為被告。 ㈡謝買之次男為「謝信」,謝信之長男為「謝萬春」,依卷內 戶籍資料,謝萬春於昭和15年1月27日死亡,死亡時似已絕 戶,依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9點規定,其遺產即系爭土 地應有部分並未歸公,應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 人,惟依民法規定,謝萬春似仍無繼承人,故原告是否有依 民法第1178條規定第2項規定,聲請法院選任謝萬春之遺產 管理人?請查明後陳報,並補正當事人適格資料到院。 ㈢謝嫌之長男為「楊水象」,楊水象之長男為「楊丁宗」,楊 丁宗於76年2月18日死亡,繼承人除被告楊素彥、楊淑惠、 楊順隆外,尚有其配偶蘇春金,請查明原告何以未列蘇春金 為被告?並敘明當事人適格之理由到院。 ㈣謝樟之長女黃謝幼於62年11月30日死亡,其配偶依法亦為繼 承人,應補正黃謝幼之配偶黃清花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 ),以查明其配偶是否應為當事人? ㈤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三男為「黃山豬」,黃山豬於97年11月1 0日死亡,其配偶黃李蓮子亦為其繼承人之一,應補正黃李 蓮子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。 ㈥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三男黃山豬之長男為「黃等」,黃等於1 08年1月7日死亡,其配偶謝淑令亦為其繼承人之一,應補正 謝淑令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。 ㈦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四男為「黃山輝」,黃山輝於102年5月1 7日死亡,其配偶黃林旗說亦為其繼承人之一,應補正黃林 旗說之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。 ㈧謝樟之長女黃謝幼之五男為「黃正男」,黃正男於103年1月6 日死亡,其配偶黃孫香亦為其繼承人之一,應補正黃孫香之 戶籍謄本(記事勿省略)確認其是否為共有人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裁定如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昕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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