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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代位分割遺產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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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簡調字第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曾伊君 曾錦玉 曾卉羚 曾池卉 曾薏蓉 曾昭瑋 莊志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,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: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,820元,逾期 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 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 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、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 三債務人起訴,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,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;計算其訴訟標 的價額,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( 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號裁定參照)。 二、經查,原告本於債權人之地位,代位其債務人即訴外人曾鈺 程即曾郁涵提起本件訴訟,請求曾鈺程與被告就訴外人即渠 等被繼承人曾水欽、曾李金枝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(下稱 系爭遺產),應按原告民國113年1月30日民事起訴狀附表二 應繼分比例欄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,原告代位 曾鈺程請求分割系爭遺產,依前開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以被代位人即曾鈺程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為準。原告主張其債務人曾鈺程對系爭遺產之應繼分比例為 7分之1,而系爭遺產起訴時之113年度公告土地現值如附表 所示,有系爭遺產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,以此為計算基準 ,曾鈺程因分割系爭遺產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臺幣(下 同)718,319元(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)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718,319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,820元,扣除原 告已繳納之1,000元後,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,82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其 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季杏                 附表: 編號 遺產清單 面積(平方公尺) 每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 (新臺幣) 權利範圍 依曾鈺程應繼分比例7分之1所計算其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 (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(被繼承人曾李金枝之遺產) 696 2,400元 公同共有1分之1 238,629元 【計算式:(696×2,400元)÷7≒238,629元】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(被繼承人曾水欽、曾李金枝之遺產) 245.14 9,000元 公同共有1分之1 315,180元 【計算式:(245.14×9,000元)÷7≒315,180元】 3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(被繼承人曾水欽、曾李金枝之遺產) 95.02 9,000元 公同共有 1分之1 122,169元 【計算式:(95.02×9,000元)÷7≒122,169元】 4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(被繼承人曾水欽、曾李金枝之遺產) 110.15 10,763元 公同共有 4分之1 42,341元 【計算式:(110.15×10,763元×1/4)÷7≒42,341元】 合計 718,31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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